第5條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生活補貼:一、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已參加勞工保險,且申請補貼時仍在加保中。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於主管機關公告金額以下。四、一百零七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