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申請生活補貼或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一、不實申領。二、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四、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