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與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資格、應備文件、資料、申請方式、申請期間、貸款還款期限及行政費用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有欠缺,經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