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主管機關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得採行下列紓困、補貼及協助措施:一、協助穩定勞雇關係及培育人才。二、降低受影響勞工及失業勞工生計衝擊。三、創造就業機會及促進就業。四、延緩勞工保險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之繳納。五、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六、提供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措施,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計畫,並運用就業安定基金等經費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