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投保(提繳)單位或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延緩繳納: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三、與前款產業相關之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前項延緩繳納期間最長六個月,延緩繳納期間免徵滯納金。第一項所定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延緩繳納之月份、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