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6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