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4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14條 被保險人遇有保險人可能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後,應即以電話、電報、傳真或其他方法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怠於前項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