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法規: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二章 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 第7條 觀光遊樂業申請籌設面積不得小於二公頃。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自治權限另定者,從其規定。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之主管機關,區分如下:一、屬重大投資案件者,由交通部受理、核准、發照。二、非屬重大投資案件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核准、發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