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2條 法規: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二、廣告物: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市招等招牌廣告及樹立或設置於地面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樹立廣告。三、攤位:指經攤販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販所設置之固定舖位。 本條定義的名詞 建築物 廣告物 攤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