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主管機關規劃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應表現地方特色,注重堅固美觀,擬訂建築特色計畫,配合基地位置及環境特性予以規劃。
前項建築特色計畫,應就建築物之位置、特性、用途、量體、配色及背景環境等予以衡量,必要時,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