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 第32條 法規:民宿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三章 民宿經營之管理及輔導 第32條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該管派出所處理: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二、攜帶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四、有自殺跡象或死亡。五、有喧嘩、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七、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