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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民航局初審業者之申請營運案時,應依下列政策面及技術面項目評估並予以排序:一、政策面(占比例百分之五十):(一)國家政策及公共利益之配合。
(占比例百分之三十)(二)建立我國成為東亞轉運中心及我國整體長遠航空事業發展之考量。
(占比例百分之二十)(三)業者對相關航權爭取之具體貢獻。
(占比例百分之二十)(四)業者對相關獲配容量班次之營運執行情形。
(占比例百分之十五)(五)區域均衡發展之考量。
(占比例百分之十五)二、技術面(占比例百分之五十):(一)飛安作業良窳。
(占比例百分之七十,評分方式如國際航權分配技術面飛安考核評分表)(二)營運計畫可行性。
(占比例百分之十五)(三)有無財務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
(占比例百分之十五)前項排序相同時,應優先考量政策面排序,政策面排序相同時,再考量技術面之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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