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5條 法規: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5條 雙邊協定有修訂容量班次,而未涉及增加業者營運時,於雙邊協定簽署後,民航局應將雙邊協定之容量班次,函知原營運之業者,業者於接獲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檢附增班計畫及前條第一項之文件,報請民航局初審,民航局於初審後,應將分配建議報請交通部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