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8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一節 飛航作業 第38條 飛航組員之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如下:一、標準飛航組員:國內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二小時,國際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四小時;如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其飛航執勤期間限度依國際航線之規定。二、加強飛航組員: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八小時。三、雙飛航組員:一次可連續執勤二十四小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