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飛航組員於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內,除飛航訓練外,其起飛降落次數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國際航線:不得超過六次。二、國內航線:不得超過十二次。但飛航時間均短於二十分鐘者,其起飛降落次數最多得增加四次。三、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依國際航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