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1條 集散站經營業於年度終了六個月內,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報請民航局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