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9-1條 法規: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9-1條 集散站經營業申請於原核准建物範圍內增設貨棧時,應檢附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及海關核發之貨棧登記證影本,經民航局、航空站經營人及相關機關會勘同意後始得啟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