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自由氣球外,航空器應每三年接受基本空重之稱重一次。
但因特殊情形報經民航局核准者,得酌予延展稱重期間,其延展期間最長不逾一年。
飛機基本空重改變累積增減達其最大落地重量千分之五,或使其重心位移達平均氣動力弦千分之五者,應重新稱重;直昇機基本空重改變達其最大落地重量千分之五者,應重新稱重。
依前二項規定完成稱重之航空器,其重心或重量產生變化者,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修正載重平衡作業相關手冊。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0條
第20條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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