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3條 法規: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3條 航空站經營人依前條提出認證申請時,其空側設施及作業檢查項目(附件三)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由民航局發給空側認證證書(附件四)。其為附條件者,應於空側認證證書註明所附條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