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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航空站經營人申請航空站內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區域(以下簡稱空側)之設施及作業認證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提出:一、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申請表(附件一)。
二、航空站空側手冊(附件二)。
三、最近三年完成之空側設施項目及進行中之空側設施計畫。
四、最近三年航空站內發生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資料。
新建航空站免予提送前項第四款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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