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航空站經營人申請航空站內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區域(以下簡稱空側)之設施及作業認證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提出:一、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申請表(附件一)。二、航空站空側手冊(附件二)。三、最近三年完成之空側設施項目及進行中之空側設施計畫。四、最近三年航空站內發生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資料。新建航空站免予提送前項第四款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