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航空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航空站經營人應通知民航局,民航局得派員實施檢查:一、航空站經營人變更時。二、經民航局檢查有缺失通知限期改善者,完成改善措施時。三、空側之運作條件、區域、作業程序或安全管理系統變更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