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航空目
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12條
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12條
法規:
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11條
經吊扣空側認證證書之航空站對吊扣原因之缺失完成改善並報請民航局審查核可後,由民航…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航空站經營人申請航空站內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區域(以下簡稱空側)之設施及作業認證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交通部民用航…
第3條
航空站經營人依前條提出認證申請時,其空側設施及作業檢查項目(附件三)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由民航局發給空側認證證書(附件四…
第4條
航空站經營人依第二條提出認證申請,經民航局審查不合格並通知其限期改善者,應針對不合格項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期限屆滿前…
第5條
空側認證證書毀損或遺失時,航空站經營人應敘明理由,申請民航局換、補發。航空站名稱變更時,航空站經營人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空…
第6條
領有空側認證證書之航空站,其航空站空側手冊修正時,航空站經營人應報請民航局備查。
第7條
航空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航空站經營人應通知民航局,民航局得派員實施檢查:一、航空站經營人變更時。二、經民航局檢查有缺失通…
第8條
航空站經營人申請認證檢附之相關文件經發現有偽造、變造等虛偽不實之情事時,由民航局逕行撤銷其空側認證證書並公告之。
第9條
航空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民航局得吊扣其空側認證證書,並停止其空側之運作:一、經民航局檢查有缺失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第10條
航空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民航局得逕行註銷其空側認證證書並公告之:一、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於期限內繳還空側認證證書。二、於接…
第11條
經吊扣空側認證證書之航空站對吊扣原因之缺失完成改善並報請民航局審查核可後,由民航局發還空側認證證書,始得恢復空側之運作。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