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11條 法規: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1條 經吊扣空側認證證書之航空站對吊扣原因之缺失完成改善並報請民航局審查核可後,由民航局發還空側認證證書,始得恢復空側之運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