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10條 法規: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0條 航空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民航局得逕行註銷其空側認證證書並公告之:一、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於期限內繳還空側認證證書。二、於接獲吊扣通知一年內未對吊扣原因之缺失完成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