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第10條 法規:飛航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一般規則 第10條 航空器除為起降需要或經主管機關准許外,飛越城鎮之居住稠密地區或露天集會廣場上空時,應遵守第六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最低實際高度規定;但緊急降落時不在此限,惟應儘量避免危害地面人員及財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