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條目視飛航最低實際高度,除為起降需要或經民航局准許外,規定如下:一、飛越城鎮之居住稠密地區或露天集會廣場上空時,其高度至少應在距航空器二千呎半徑範圍內最高障礙物上一千呎。二、飛航其他地方時,不得低於距地面或水面五百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