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條除實施夜間緊急搜救任務、緊急醫療包機任務、機場航線訓練或經民航局准許外,航空器不得於夜間飛航時作目視飛航。前項實施夜間目視飛航航空器應具儀器飛航能力,並按目視飛航之規定實施。實施夜間目視飛航,其天氣標準應依本規則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