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航空器飛航於各類空域或在機場活動區作業時,機長均應保持警覺,以偵測潛在之碰撞,並應採取最佳之避撞措施,包括依據空中防撞系統之避讓警示所建議之避讓行動。航空器不得與其他航空器接近至有肇致碰撞危險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