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5-4條 法規: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八章 附則 第35-4條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之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核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