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5-2條 法規: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八章 附則 第35-2條 依條約或協定明定,或經條約或協定之締約雙方協議以定期班機管理之包機,其航線證書、飛航申請、客貨運價之使用、報請備查程序及生效日期,準用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及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