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內定期飛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應於生效前二十日報請民航局核准,如有變更時,應於生效前五工作日報請民航局核准。二、因故取消已核准之定期班機,應事先向有關航空站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