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客貨運包機,應於預計起飛前十工作日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四)及包機合約副本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飛航。前項包機合約應載明包機人於包機經民航局核准前,不得在臺招攬客貨。傷患運送及其他緊急事件包機,得不受第一項所訂工作日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