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118-3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十章 罰則 第118-3條 違反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有關射頻識別、檢驗、認可、維修與檢查、飛航活動之活動許可及內容、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等事項規定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