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法規: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8條 下列入港之船舶,免收船舶商港服務費:一、政府使用之公務船舶或經政府徵用或僱用之船舶。二、經航港局認定確屬運載救濟物資之船舶。三、因避難、接受檢查、加油或加水而入港之船舶。四、為緊急醫療求助或機件搶修而入港之船舶。五、總噸位為七百以下之船舶。六、購入或出售專供運輸使用之船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