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法規: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2條 航港局應就入港之船舶、離境之上下客船旅客及裝卸之貨物,依本辦法之規定,收取商港服務費。但下列商港,免予收取:一、依離島建設條例由中央政府或離島建設基金編列預算興建者二、公私事業機構自行投資興建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