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法規: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11條 依前三條規定免收商港服務費者,無法由商港服務費收費系統辨識時,繳納義務人得於航港局填發商港服務費繳納單前,或商港服務費繳納單送達繳納義務人之翌日起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向航港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免收範圍者,准予免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