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12條 持有下列相關許可放行文件者,得入出空港自由港區之指定地點:一、持有機場通行工作證之從事拖運盤櫃貨物之航空站地勤業作業人員,得入出空港自由港區連接機坪專用道路之作業區域。二、持有營運機構核發陪驗證明文件之報關人員,得入出自由港區之貨櫃(物)集散站驗貨區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