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16條 兩停泊港間航程在二十四小時以上之貨船,應供應乘客膳食,並置備足夠全船人數在該段航程中供應膳食所需之食物,並應有適當之冷藏及炊事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