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9條 法規: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9條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登載事項有變更、遺漏或錯誤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申敘事由,向航政機關申請變更,但船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用途變更時,應申請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