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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或領得換發之船舶國籍證書時,該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即失其效力,並應由船舶所有人繳交航政機關註銷。
前項證書因特殊事故未能即時繳銷者,船舶所有人得申敘事由於一個月內繳銷。
逾期未繳銷者,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其證書並於航政機關公告處所及網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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