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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在國外港口停泊之船舶,遇有船舶國籍證書遺失、破損,或證書上登載事項變更者,該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得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船舶在航行中發生前項情形時,該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應向航政機關為前項申請。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者,船舶所有人應自領得該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船舶國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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