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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船舶國籍證書有遺失、滅失或破損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船舶國籍證書申請書,並申敘事由,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船舶國籍證書登載事項有變更、遺漏或錯誤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變更記載。
但船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用途變更時,應申請換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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