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7條 法規: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7條 船舶所有人在國外取得船舶者,得檢附取得船舶或原船籍國之相關證明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如附件三),並應自領得該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發給船舶國籍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