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5條 法規: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5條 船舶所有人於領得換發之國籍證書時,應將舊有證書繳由航政機關註銷。但因特殊事故未能即時繳銷者,得申敘事由於一個月內繳銷之。逾期未繳銷者,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其證書,並於航政機關公告處所及網站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