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4條 法規: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4條 航政機關核對船舶國籍證書發覺登載事項與事實不符時,應通知船舶所有人於一個月內,申請變更或換發船舶國籍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