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30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船舶檢查 第30條 適用國際公約之船舶,應依各項國際公約之規定施行檢查,並具備公約規定之證書。客、貨船船齡超過二十年者,應於相關國際公約證書有效期間內執行第二或第三週年相當期日,施行等同於換發證書之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