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34-1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船舶檢查 第34-1條 除依前條或第五十六條所定規定外,危險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有載運乘客之客船。危險品名稱,由航政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