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向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船舶臨時檢查:一、遭遇海難。二、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船舶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三、適航性發生疑義。船舶經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