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28-2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船舶檢查 第28-2條 船舶除責令停航外,停航時,船舶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許可;復航前船舶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施行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船舶停航期間不適用船舶檢查規定,船舶所有人應於申請停航時,將船舶檢查證書繳回航政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