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條將裝有壓縮氣體之容器裝載於船舶時,應注意左列事項:一、應將容器妥為固定,不使其發生移動、傾倒、衝撞或摩擦。二、不得使其與船體鋼材部分接觸。三、不得將重物裝載於其上層。四、應與起居艙室保持適當之距離,並不致有煙火或熱氣之危險。五、不得裝載於煤庫、煤艙或其直上之甲板上。六、不得使用管路裝置裝卸。七、不得使日光直射,以防高熱引起爆炸。八、第六十條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事項。